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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止偏见和先人为主
释义

防止偏见和先人为主

在行政裁决程序中,主持审讯的人或参与裁决的人应当全面、客观地考虑案件有关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如果行政主管官员对一方当事人抱有成见或在采纳任何证据之前已经在心中作了结论,即使是审判式听证也无多大意义。因为,行政裁决如同法院审判那样,保证行政主管官员的公正,仍然是正当程序和其他法律的共同要求。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主管官员必须不偏不倚地执行职务,审讯主持人和裁决参与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动回避。对及时用宣誓书的提出认为主持人或参加入有个人偏见或不合格的真诚控告,行政机关应将其作为整个案件案卷裁决的一部分予以审理。防止偏见和先入为主是行政程序的公乎性的体现。然而,如何判断偏见和先入为主是否存在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因为,行政机关拥有判定行政规章、发布行政政策及裁决纠纷的混合权力,这容易给人以案件已裁决过了的印象;但是,对这种表面现象的严格限制会使行政官员难以充分行使行政职权。面对着这种矛盾的压力:既要保证行政裁决程序的公乎性,又要保证其灵活性,复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经历了一个困难的时期。一般认为,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因素(1)是否有主观陈见。这是指行政主管官员应当心怀坦荡,在全面审理案件之前,不应当形成结论。但这不是指行政主管官员无主见,因为行政裁决不仅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而且要依据规章、政策及个人的专门经验,后者不是主观陈见的范畴;否则,整个行政机关就无人有资格进行审理了。(2)有无个人关系或金钱利益。如果行政主管官员对行政决定有其个人的或金钱的利益,那么他就不合格。这时,回避不仅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为授权法所要求,例如,曾担任过本案的律师、证人或代理人。(3)是否提前采纳证据?这是指行政主管官员在确定行政裁决程序前,采纳证据形成结论,构成回避的理由。但在案发前,行政官员所做的观点声明、演讲、文章及谈话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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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