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劳动契约的解除 |
释义 | 劳雇关系一方或双方解除劳动契约的条件。根据澳门地区劳工法的规定,不须预先通知或支付补偿而解除劳动契约的条件是:(1)通过劳雇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契约关系;(2)在试工期间;(3)劳动契约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为期限,任务已完成。由雇主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契约的条件为:(1)工作者的行为;(2)所提供眼务的素质;(3)企业、店号或服务工作的需求;(4)劳动契约所订立的工作条件已更改。由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契约的条件是:(1)不能保障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2)不能按时支付工资;(3)劳动契约所订工作条件已更改。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须预先通知,对长期工作者预先1个月通知。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工作者,预先15天通知。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契约须先通知雇主,长期工作者须预先15天通知,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工作者,须预先8天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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