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Rights in Aircraft1948年6月19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转移航空器所有权的公约。《公约》共23条,其中规定,缔约各国承认:(1)拥有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2)航空器占有人通过购买取得该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3)租赁航空器为期6个月以上的使用航空器的权利;(4)为担保偿付债务而协议设定的各种航空器抵押权和任何类似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权利的设定符合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在设立该权利时的法律,并经过合法登记在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公共登记簿内。这些权利连续在不同缔约国中的合法性,按照每次登记时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法律予以确定。《公约》所称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的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装置以及所有用于航空器的,不论与航空器组装在一起或暂行拆卸下来的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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