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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世界观的法律意识
释义

世界观的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中指守法的、基础性的部分。它以整个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为基础的特殊表现,是统治阶级法律政策的最直接的根据。这部分法律意识直接表达法律体系的本质,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它集中体现在统治阶级思想家、理论家、政治家的言论和著作中,纲领性的政治文件中。如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和法制的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等。不同性质的社会中,不同的时期,世界观性质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都对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们,在对法及法现象论述中往往与“理性”、“正义”紧紧相连。以伊壁鸠鲁为代表的唯物主义哲学在自然观上表现为唯物主义和无神论,但在社会历史领域则仍然是唯心主义。他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阐明法律,认为正义是彼此约定的产物。欧洲中世纪神学的世界观占有统治地位,认为君权神授、上帝的旨意就是法律;自然法也就成为“上帝的法律”的代名词,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特殊本能。这种神学法律观在亚洲国家中也存在过,例如印度摩奴法典,认为“自由神之子”创造国家和法律。中国古代的“以德配天”、“王承天意”等等。西方新兴资产阶级针对神学历史观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人性论、人道主义的历史观。这种历史观反对用“神意”、“天道”解释历史,主张在人们对永恒真理和正义的认识中寻找社会变迁、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在法律观上,以自然法为武器摧毁了中世纪的神权学说。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法则,法律来源于理性;法律是人类正义的表现等等。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哲学是反宗教和神学的,在自然观上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但社会历史观却是唯心的,他们强调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却又把社会环境理解为政治、法律、文化等上层建筑,其中特别是法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法律是由个别的“天才”人物的理性意志决定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把历史基础归结为“理性”“精神”,认为法律是精神的东西,法律的实质是自由意志,是作为理性的自由。现代资产阶级的历史哲学如实用主义、实证主义、存在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等哲学流派继续以新的形式宣扬唯心史观,用人的理性、内在需要、情欲、感受等精神因素或神的旨意解释社会历史。现代西方的功利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纯粹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等派别就是在这些世界观的影响下产生的。只有在马克思唯物史观产生以后,才有了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认为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无产阶级法律意识具有反剥削、反特权、反非法专横,主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公民权利义务统一、维护社会公正、维护社会主义纪律和秩序等特点,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世界观,显示出优越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律意识的科学性和革命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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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