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世纪信贷公司诉里查德案 |
释义 | Century Credit Corpora-tion v.Richard加拿大法院1962年判决的案件。甲订立附条件买卖契约把一辆汽车售给乙,契约规定,在乙付清全部价款前,甲保留对汽车的所有权。在订立契约时,汽车位于买卖双方居住地魁北克蒙特利尔市。订合同那天,甲将契约作价转让给丙。随后乙在不知有丙的情况下将车带到安大略,并将车卖给车辆修理商丁,丁又将车卖给戊,而戊不知道丙对车享有所有权。依魁北克法律,这种附条件买卖契约无须办理任何签记手续,即足以保证在买主付清全部价款以前,卖主仍保留对汽车的所有权。但是若买卖在安大略进行,则除非契约在安大略办理签记,对安大略的买主来说,卖主保留的所有权是无效的。丙对乙起诉,要求占有汽车并获得因戊非法地占有该车而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初级法院作了有利于丙的判决,丁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确认:被告丙作为契约受让人的权利与契约让与人即汽车原始卖主甲的权利相同。关于买卖汽车的权利问题,可依戴西《法律抵触论》(第7版)第86、88规则解决。依第86规则,有体动产买卖依买卖契约准据法及签订契约时的物所在地法有效者,在法院地也有效。若依这两种法律无效者,在法院地也无效。根据这个原则,甲和乙在魁北克订立的附条件买卖汽车契约有效,不受安大略关于契约应办理签记手续的规定的影响。丙对汽车保留的所有权在安大略仍有效。但是,依安大略法律买卖位于安大略境内的汽车的契约是合法和有效的。依这个契约取得的对该汽车的所有权具有压倒原来所有权的效力。这并不是给予安大略法律以域外效力,而是安大略法律在其有效领域内具有压倒外国法效力的效力,从而依安大略法律创设的所有权可以取代依魁北克法律创设的所有权。依安大略《货物买卖法》第25节(2)的规定,买主或其代理商因买卖、典当或其他处分而交付货物或货物所有权文书于善意且不知原卖主对货物有留置权或其他权利的收受人,与代理商依照所有人的同意所为的类似交付有同样的效力。依此规定,乙在安大略将汽车卖给善意且不知丙对汽车有留置权的丁,是合法和有效的。依安大略《代理商法》第2节(1),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根据上述理由,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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