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救助公约 |
释义 | International salvage Convention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4月通过的关于国际救助的公约。《公约》共分5章,35条。主要内容是:(1)救助作业的范围扩大到水域中非永久依附于海床的任何财产,但不包括固定式、浮动式平台或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而船舶的定义扩大到“能够航行的构造物”,并允许作些保留。(2)为了鼓励救助人保护海洋环境以及打破“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公约》作出了特别补偿的规定。(3)为了鼓励救助和提高了救助人的地位,扩大了确定报酬条件的范围;明确救助人有优先请求权;获救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有义务接受获救财产;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决定给予救助人公平合理地预付报酬;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签署合同,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署此种合同。(4)《公约》明确规定被救人不付报酬,但救助人有权获得救助船舶、其他财产,或防止、减轻对环境的损害而给予的报酬的合理份额。另外,《公约》还增加了所谓公法方面的内容:《公约》也适用于政府机构监督下的救助作业;沿海国具有采取措施保护其海岸线或有关利益方免受污染损害的权利;不得扣押国家拥有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享有主权豁免的非商业性货物或救济物资;缔约国之间要加强合作;缔约国、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有施救的义务;《公约》还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长和救助人的责任和相互合作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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