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卫生防疫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是:(1)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2)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3)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对于:(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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