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关于不发给其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对其申请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的要求不予答复,或者决定给予其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处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却不予颁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执照,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吊销其《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