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荫亲 |
释义 | 官员的亲属承受官职及犯罪减免等特权制度。各朝有差异,其大体为:亲属袭荫者首先是由嫡长子孙为之,嫡长子孙有的不能袭荫的由嫡次子孙为之,无嫡次子孙的,由庶长子孙为之,如无庶子孙的才由兄弟之侄袭荫。其特权为:妻子有夫之官品的,犯罪应议、请、减刑、赎罪、官当免刑(免体罚与夫同);受荫亲属即子孙承受一样官职称为荫子、荫官、荫补,统称为荫恩;受荫的亲属犯十恶以下之罪的享有减轻刑罚、赎刑或免刑之特权。其荫亲的主要范围,皇后荫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荫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可“荫及期以上亲及孙。”“视六品官以下,不在荫亲之列。”妇女有官品,自身可免减,不得荫亲属。此外清代文官之子还享有入国子监为子生的特权,称荫监生。荫亲制度形成于魏晋而废弃于清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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