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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荷兰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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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王国宪法

1814年3月29日大公威廉六世公布,次年8月24日生效,经过1840、1848、1887、1917、1948、1972、1983年的修改,至今有效。全文分为基本权利、政府、议会、枢密院、审计总署和常设咨询机构、立法和行政及司法、省市水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宪法的修改共8章142条,后附29条补充条款。主要内容: (1)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政体国家。行政权属于国王和内阁。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最高军事统帅,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提出法案,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任命首相、大臣、国务秘书、国家审计总署成员、最高法院和枢密院成员,宣布紧急状态,赦免犯罪,经议会同意对外宣战、媾和;国王签暑的法令须有关大臣副署才得有效。王位由威廉六世(即威廉一世)合法后裔继承。内阁由国王根据议会各政党力量对比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集体对议会(主要是下院)负责。枢密院由国王任命的15名成员(不得兼任议员)组成,国王任主席,为国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最高咨询、顾问机构。(2)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上、下两院制。上院议员共75名,须是年满30岁的荷兰公民,由各省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下院议员共150名,须是年满30岁的荷兰公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下院权限大于上院。下院有权创制、修改法律,修改国王提出的法案、议案,向国王提出立法建议,审批政府预算、决算,批准国家与外国签定的条约、协定,监督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对政府违法、失职人员进行弹劾);上院有权提出一般议案(无权提出法案),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监督政府工作(但无倒阁、弹劾权)。(3)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由国王任命,以国王名义行使审判权,任职终身。最高法院由国王任命的院长和法官组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担任公职权、请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人身、住宅、通讯秘密、私有财产权、宗教信仰、受教育、年满23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平等地保护。(5)修改宪法须经议会两院和国王同意。议会通过修宪法案后须立即解散,重新大选;新选议会须以2/3多数赞成票通过,国王批准、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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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