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审计评政院 |
释义 | 澳门地区行使评政、税务和审计方面司法管辖权的机构。根据1927年8月17日澳门评政、税务和审计法院章程而设立。1982年以前,审计评政院由澳门法院1名法官兼任主席,另2名成员为主管民政事务的官员和登记局长。1982年澳门总督高斯达颁布法令,规定除澳门法院1名法官兼任审计评政院院长外,另2名成员由总督委任。但1989年底,澳门政府又取消了由总督委任审计评政院成员的制度,规定其成员全部由法官组成。从1990年起,审计评政院院长和其他2名成员,由澳门法院的3名法官同时兼任。主要职权是:审查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提出报告后送交澳门立法会审核;审核地方行政团体和行政公益法人的收支账目;审核和批阅属地方行政当局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和合同;审核由财政司编制的本地区每年的帐目;负责有关对政府的行政诉讼、征税事务的申诉、帐目收支的审查等案件的第一审审理。如果澳门政府对审计评政院的审核和批阅持有异议而提起上诉,则由葡萄牙共和国审计法院作出裁判。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