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拜物教把法律神圣化、神秘化的一种观念。拜物教指人们把某种物当作神来崇拜的一种宗教迷信。在古代,由于生产实践的局限和科学知识缺乏,对于自然界的许多事物和现象无法了解其运动规律,从而把某些物神化,赋予它们以超自然的、支配人的命运的力量,把它们当作神来崇拜。这些“神”本来是人脑的产物,却成了支配人的力量,这就形成了拜物教。马克思曾经多次谈到“商品拜物教”与“货币拜物教”,“资本拜物教”,指出商品本来是商品生产者自己双手生产出来的东西,但是现在商品的命运支配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市场盲目自发的潜力成为一种神的力量统治着商品生产者。这就出现了商品拜物教。法律拜物教一词用以说明用唯心史观解释法的起源与本质等法律现象的观点。法是人制造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但它一旦产生又成为一种相对脱离现实并支配着人的行为的物质力量。一些人不理解法根源于社会关系,人的需要的特点,而把法的普遍约束力和人人必须遵守性神秘化,把法视为万能的,万古不变的。马克思曾针对这种观点指出,人不是为法而存在,法是为人而存在。法律不是神秘的,它起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并随着这些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