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之诉 |
释义 | 乡镇企业不服主管产品质量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行政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其管理范围是:(1)乡镇企业产品的生产(包括生产过程、标准、计量等);(2)乡镇企业产品的销售、维修;(3)对违反本条例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乡镇企业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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