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赠与公证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赠与行为或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讼活动。赠与房屋、生产资料、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财产时,受赠人须持赠与人出具的赠与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其他贵重物品时,也应出具赠与书。对赠与书进行公证,使其具有可靠的法律效力,有利于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公证机关办理财产赠与公证时,应对赠与书进行审查: ❶赠与书是否写明赠与人、受赠人的基本情况,赠与物、赠与的时间、地点是否明确具体; ❷赠与是无偿行为,赠与人不得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代价,受赠人对赠与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附有交换条件的,不属于赠与行为,应由当事人根据行为性质另行签订协议。但赠与人将财物赠与国家、集体时,可以指定赠与物的特定用途,如用于奖学金、福利事业等。 ❸赠与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❹赠与人的产权有无共有人,赠与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共同赠与,或者先行分割财产。由于赠与是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场,赠与书上签名、盖章。赠与书并不转移产权,公证机关只是证明赠与人的行为真实、合法,并不证明产权,受赠人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领受赠品后,赠与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由赠与人向原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连同原公证的赠与书一并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