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或者剥夺其违法所得财物的制裁。行政处罚和执行罚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进行的惩罚。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是罚款和没收,执行罚中的财产罚是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和滞纳金虽然都属财产上的处罚,但是它们各自的惩罚目的有所不同。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从经济上所作的一种处罚。没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违禁物品或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从财产所有权上进行剥夺所作的一种处罚。罚款和没收为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广泛采用。滞纳金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应承担经济义务的行为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经济上增加新的负担,以迫使其履行原来的义务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在法定缴款义务类管理中使用,如税法、水法等。财产罚都采用要式行为,应由处罚机关作出书面的裁决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罚款、没收等财产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