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公证 |
释义 | 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行为的成立、变更或者撤销的非讼活动。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防止纠纷,维护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必须明确以下几项:(1)办理委托公证,只是证明委托行为的成立、变更、撤销以及委托人的签字、印鉴属实。(2)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单位。(3)凡与个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收养子女、立遗嘱、写声明书等。(4)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时,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5)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同时公证机关应当审查委托书是否具备下列内容:(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2)以法人名义提出委托时,委托书中须写清法人的全称,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3)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4)委托事项;(5)委托权限,有无转委托权;(6)委托期限、委托日期;(7)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须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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