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执行 |
释义 | 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执行法院管理区内的,人民法院委托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代为执行。执行工作一般应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负责,但是,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执行工作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内进行。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内,则须发出委托执行的函件,说明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并附送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委托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代为执行。发生委托函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应当在15 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当把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