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共和国新闻从业法1972年8月23日通过。由职业、全国记者协会的组织、记者的义务和权利、处分、社会保障和安全、过渡性条款共6章46条组成。主要内容: (1)规定记者的资格和记者协会的组织体系。从事记者职业,须拥有国内一所大学或根据本法为此目的而创建的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拥有被法律认可的证书,并在全国记者协会登记。全国记协是全国性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设有全国领导委员会和全国纪律法庭。(2)记者的主要权利有:参与协会分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主要义务是尊重和维护人权、具有职业道德。(3)规定对记者的处分程序。全国纪律法庭根据情况,对记者可作出私人警告、公开警告、停止选举权、停止从业等处分。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1975年6月10日通过的委内瑞拉新闻从业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记者资格的申请程序、记者协会组织、纪律检查程序等。共4章5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