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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
释义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

1985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制定了《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后,于同年实行。该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全文共四条,核心内容是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主要规定包括:(1)核定工资总额基数;(2)核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3)工资总额浮动比例的核定;(4)企业增加人员后工资总额基数的处理,除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外,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5)对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要求国营企业都要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在改革中,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内部分配形式和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在本企业内有效;职工调出企业,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根据其新担任工作的责任大小、技术繁简、劳动轻重确定。为了使企业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及地区之间的工资标准既有合理差别,又不过分悬殊,由劳动人事部提供参考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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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