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待遇 |
释义 |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期间依照劳动法所享受的待遇。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即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其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住院期间的膳费由单位负担2/3;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另外。职业病患者需脱产休养的,休养期在1年以内发给原工资,1年以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还乡生产的,一期矽肺、硅肺患者,按原工资60%发给生活补助费,二、三期矽肺、硅肺患者,按原工资90%发给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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