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之诉 |
释义 | 国营企业或者个人对财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各级财政机关有权管理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确定、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及方法、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折旧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第29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对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国营企业或者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对财政机关作出的其他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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