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费用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常规型和程序性支出,这些费用不支出的话,破产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不是常规性的支出。为此,在破产实务操作中,应严格把关,防止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混同了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以他们的名义进行开支,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当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有3个清偿原则: 1。先清偿破产费用,有剩的再清偿共益债务 2。当破产费用都清偿不足时,就在破产费用的各顶中按比值清偿。 3。当足够清偿破产费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时,清偿费用中的各顶则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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