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斯通 |
释义 | 1907~Julius Stone澳大利亚著名法学家、现代综合法学倡导者。其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范围和功能》(1946)、《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1964)、《法律和正义的社会功能》 (1966)、 《人类法律和人类正义》(1965)。他认为,要知道什么是法律,就必须了解法律的结构及其作用、正义的内容、为了取得正义而利用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性,并将三者综合起来加以考察。正义是判断人类行为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标准;逻辑分析可以提供抽象的思想模式,并可以使法学家获得法律设定中的最大限度的自我一致性,它有助于人的精神训练,使法律有说服力甚至可改造现实的法律;而经验的社会学研究,更是法学的直接任务。斯通的基本结论是,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都是重要的,唯有将它们结合一起、相互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学。在斯通的理论中,既包含社会学法学的因素,也包含自然法学和分析主义法学的因素,但更多地倾向于社会学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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