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被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向原告提出的独立请求。在美国,按照普通法,一个被告可以提出抵销之抗辩,他可以提出证据来减少或取消原告的索赔要求,这项证据必须是从起诉的法律行为中产生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可能获得对原告胜诉的判决。而按照衡平法,在某些情况上,可以允许将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相互抵销。联邦司法法典规定的对被告的补救办法,则比普通法和衡平法两者都宽广。早期的司法法典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反诉: ❶被告提出的请求是从原告提出的同一法律行为诉讼中产生的; ❷在合同纠纷的诉讼中,被告提出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诉讼事由。法典允许反诉不仅是为减轻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而且也是为取得胜利的判决提供证据。后来,有几个州的法典扩大了反诉的范围,允许将被告对原告的任何要求都包括在内。有些州进一步规定被告之间也可以相互提出反诉。联邦民事诉讼法规规定两种反诉: ❶强制性反诉,即以对方诉讼标的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反诉; ❷准许性反诉,即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反诉。但联邦法规又规定三种例外情况: ❶不能把另一个未决案件的诉讼标的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反诉,目的是阻止当事人迫使对方接受在并非由他们自己选定的法院内进行审理; ❷对方在起诉书中通过扣押程序或其他程序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法院又无权就该请求作出对人判决时,一方的反诉就不是强制性的; ❸允许原告在联邦法院通过扣押对方财产或第三人财产程序提出准物权诉讼。反诉的特征: ❶被告对于保护的性质和范围可以自由申述,不受诉讼发起人立场的约束; ❷反诉无须与本诉有联系; ❸如果反诉与本诉出于同一契约或事件,并且它的解决不需要吸收处于该法院辖区以外的新当事人,这时,被告必须提出反诉。这一点不适用于下述情况:被告已经提出相应的请求,并且正在按照该请求进行另一个诉讼,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人不在该法院司法管辖之内,而他的财产已予扣押; ❹反诉与本诉当事人不一定完全一致。共同诉讼中,一部分被告可以只向一个原告或几个原告提出反诉。在反诉中,除了本诉原告之外,还可以吸收那些未曾参加该诉讼的人作被告, ❺被告必须在就本诉作实体陈述的同时,提出反诉的内容,否则,以后再提起的反诉将不予受理,但被告因疏忽或情有可原的过失,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法院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允许其再行提出。在反诉与本诉提出的请求之间不要求必须有联系,但法院也不是无条件地审理任何反诉。法院出于防止可能的损失、缩短诉讼期间和减少诉讼费用的考虑,可以把本诉和反诉分开,单独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