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询问 |
释义 | 反询问是美国行政程序中证据制度的内容之一,指在正式行政裁决中,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他方当事人的证人提出反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反证,进行反询问,以弄清全部事实之真相。但这一规定很含糊,因它没有明确指出适用反询问的具体条件。但是,行政机关对反询问权的不适当限制,可构成复审法院撤销行政决定的理由。有人认为,应当承认反询问的使用可以灵活变动,根据以询问的目的、证据的性质及重要性和听证参加人的能力和背景而异。反询问的形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可向地方当事人之证人的诚实性和记忆力提出质疑;他可以指出证言不是证人自己的东西,相反是律师教唆或其他某些影响的结果;他可以认为证人缺乏作证的背景知识和资格,甚至根本没有作证能力;他可以证明证人的证言与其先前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或与公认的权威标准不一致;反询问者可以试图证明证言所依据的材料或经验的局限性;他也可以提出遗漏的证据和观点;他可以试图将纯事实性的建议与政策性的价值判断区别开来;他也可以运用反询问澄清一些概念或其他为行政主管官员所不熟悉的事件。总体来说有两个方面: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即证人本身的问题,二是实质意义上的,即证言中的问题。对于反询问人本身来说,如果他不是专家,而对方当事人的证人却是所争问题的内行,反询问很少有成效,因为反询问人不了解有关问题;对于行政主管官员来说,还面临着确定反询问的合理时机问题,以免反询问无休止导致拖延,或使反询问形式化。但不管怎么说,反询问是判断证言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有效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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