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特别刑事诉讼法规。1929年8月17日公布并施行,同年12月31日修正后再次颁布施行。共28条。为加强对共产党人所领导的革命活动的镇压,加强对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即所谓“反革命”案件)的监督,强化司法审判中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国民党政府制定了这部法规,它规定:“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法院受理反革命案件依本法之规定,适用陪审制”。“各地最高级党部对于革命案件之第一审判决不服者,得于上诉期间内声请检察官提起上诉于最高法院。检察官接引前项声请书,应即提起上诉。”因此而发回或交发更审的案件,由6名年龄在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组成陪审团参予审理案件,陪审团评议时以互推方式选出其中1人为评议主席,主持评议,各陪审员发表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或“犯罪嫌疑不能证明”的评议意见,以陪审员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为陪审团的意见向审判长作出答复,法院依据陪审团的答复意见依通常程序作出判决。这样,法院的判决实际操纵于由国民党员组成的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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