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管理之诉国营企业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工资调节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国家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在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第15条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17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