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法上法律抵触的决议 |
释义 | Resolation on Conflicts of Laws in the Law of the Air国际法研究院于1963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51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是:第1条:就以下各条而言,航空器本国法是指其登记国法。但是,除了第2条规定的物权以外,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个国家的国民作为经营者租用不配备乘务员的航空器的本国法,在租期内,应是租用者的本国法。第2条:有关航空器的物权和私法上的请求权受航空器本国法支配。但是,由于援救航空器而应得到报酬的债权人,以及为了保存航空器而应得到必要的特别费用的债权人,得主张援救或保存工作终止地国法所赋与的特权和优先顺序。航空器国籍的变更不影响已取得的权利。第3条:航空器的租赁应受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意欲受支配的那个法律支配。当事人双方在这问题上并未表示其意思时,该契约应受航空器本国法支配。第4条:雇用乘务员的契约应受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意欲受支配的那个法律支配。当事人双方在这问题上并未表示其意思时,该契约应受航空器本国法支配。第5条:运送旅客和商品的契约应受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意欲受支配的那个法律支配。当事人双方在这问题上并未表示其意思时,该契约应受运送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支配。第6条:空中碰撞发生于受国家主权支配的区域时,适用碰撞发生地法。空中碰撞发生于不受国家主权支配的区域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与航空器本国法相同的本国法,适用该法。如果没有该法,适用受理诉讼的法院的法院地法。第7条:一些航空器之间由于在受一个国家主权支配的区域内进行协助或援救所发生的债务,应受协助或援救地法支配。协助或援救在不受国家主权支配的地区内进行时,适用被救助的航空器本国法。第8条:航空器对在地上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受损害发生地法支配。损害在不受国家主权支配的区域内造成时,应适用航空器本国法。第9条:如果一个法律行为完成于或发生法律责任的一个事实发生于正在不属国家主权的一个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上,或者不能决定行为时或发生法律责任的事实发生时飞越的领土,航空器本国法应代替行为地法或事实发生地法。如果前项规定的有关在航空器上的商品,航空器本国法应代替商品所在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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