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 |
释义 | ❶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分权的重要方面。一般规定立法权原则上由中央行使,同时适当分权给地方。有些国家,中央通过立法对某些事项规定总的原则,而具体实施这些法律原则的细则或条例、办法,由地方制定。有的国家则规定,地方可以在自己管辖事项的范围内制定有关规定。如荷兰宪法第134条规定:“各省内事务授权各省政府管理和执行,在有关各省利益上认为必要时,各省政府可以制定法令。”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表现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上,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后施行。也即凡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只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对外交和防务事项无立法权外,对本行政区的其他所有事项都可以立法,特别行政区的立法除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外,可以不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的限制。详见(地方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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