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智利违宪审查制度 |
释义 | 智利共和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宪法法庭和最高法院行使。宪法法庭于1981年成立。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3名成员经参议院同意由共和国总统任命,2名由最高法院于其成员中任命。宪法法庭有权对未颁布的法律和所有解释宪法某一概念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对已颁布的法律或未颁布的法律草案、立宪改革或提交国会的协议的合宪性作出裁决;对公民投票选举的合宪性作出裁决;根据1980年宪法第8条的规定,宣布某些组织、运动或政党违宪,并有权宣布破坏共和国体制条例的人所应负的责任,但如果是共和国总统,则需经参议院多数议员同意方得以宣布;审理围绕宪法而出现的其他问题。经宪法法庭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文件,不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议案和命令;某项法律文件一经宪法法庭裁决符合宪法,最高法院不得宣布其无效。最高法院在受理官方或公民要求的起诉,或受理其他法院提交的任何内容的上诉时,有权宣布所有违背宪法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些具体案件一律无效;案件无论进行到哪一审,最高法院都可以下令中止;最高法院还审理不属参议院管辖的政治或者行政当局与各法院之间发生的权限纠纷。此外,当任何公民认为由于某个国家机关或个人的专断和非法行为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被剥夺或受到破坏和威胁时,可由本人或以其名义的任何人向上诉法庭起诉要求保护,该法庭有责任立即作出必要的裁决,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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