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活动自由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以及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最早见诸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其第142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以保护及培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智力活动自由。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33条规定:“艺术与科学自由,讲授自由”。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公民“有自由从事艺术、科学、教育和研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为保障公民实现智力活动自由,国家创办了一批先进的科研机构,制定了有关智力活动成果的保护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设立了学位制度,对智力活动作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公民要依法享有智力活动自由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