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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释义
    一、动产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动产质权要求质物必须移转占有,而抵押物则不移转占有,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动产质权和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也有所不同。
    (1)动产质权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而抵押权则根据当事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而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2)如果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
    3.在实现方式上:
    (1)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
    (2)质权人则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二、概念和设定方式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3)动产质押的设定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4)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
    (2)与动产质押不同,动产抵押不需要移转占有,这使得动产抵押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灵活和便捷。
    
    三、法律效力与实现方式
    1.在动产质权和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方面,两者都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
    2.在实现方式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1)对于动产质权而言,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2)对于动产抵押权而言,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需要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如果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在设定和生效要件上的不同。
    看完这篇文章,你是否对动产质权和抵押权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担保物权的选择上,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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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