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
释义 |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法律。中华民国三年(1914)十二月二十四日颁行,共十五条。该条例恢复和扩充了清末附加于《清新刑律》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如第一条即规定:刑律第十五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于尊亲属不适用之”。第八条规定,即使尊亲属伤害了卑幼,只要“仅致轻微”,并可因其情节,“免除其刑”。该条例还加重了原刑律规定的刑罚,如第十条规定:三人以上,携带凶器,共同犯刑律有关规定者,“各依本刑加一等”。并“得加至死刑”。作为北洋政府的重要刑事立法,该条例直到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行刑法典后才被最终废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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