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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释义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1949年制定,同年12月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关于检察机关的条例。共16条,主要内容有:
❶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全国人民最高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行使最高检察权。地方各级检察署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最高检察署的指挥。
❷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隶属关系和职权。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直接领导。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1)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遵守人民政府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令。(2)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违法判决提起抗议。(3)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4)对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及监所情况实行检察。(5)代表国家参加涉及全社会和人民利益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6)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声请复议的案件。并规定在下级检察署尚未建立的地区,委托该地公安机关行使上述职权,但要受最高人民检察署领导。
❸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最高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署委员会11至15人。上述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主持全署工作。检察署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检察长主持,议决有关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在讨论中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办公厅,负责文书、会计、统计、档案、人事等工作。设三个业务处:(1)一处负责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违法活动实行检察;对国民违法实行检察,对违法判决实行抗议;负责对各级检察署的督导与考核;处理不服起诉处分的案件。(2)二处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举与公诉事项;对犯人改造及监所情况实行检察。(3)三处负责参与同全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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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