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询问证人 |
释义 |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向证人查问其所知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目的是获取证人证言,借以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司法机关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要严厉惩处那些对证人进行行凶报复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询问前,应深入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被害人的关系。询问证人,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可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同意的适当地点进行。询问未成年证人,最好在他熟悉的学校或家里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他的任课教师或者父母在场,并可请他们帮助询问。在必要的时候,也可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应个别进行,不得以开座谈会的方式或有其他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开始,首先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人不准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询问时,应先让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详细叙述,然后再进行询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在我国,询问证人一般采用口头形式进行,有时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对聋哑证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懂得聋哑语言、手势的人参加。询问证人的情况,应当制成笔录,并让证人阅读;证人无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如实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允许证人补充或者更正,并在改正的地方加盖证人印章。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末页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记录人员以及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证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审查起诉或者法庭审理案件时,也可询问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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