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释义 |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处理劳动管理问题,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本规定办理。共16条。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由企业同本企业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同职工个别地签订。合同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2)职工招收。企业招收职工,或由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推荐,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自行招收(此规定已失效),都需进行考试,择优录用。企业可以举办技工学校和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3)职工的解雇、辞职、处分。对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多余职工,经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企业可以解雇,但必须给予补偿。被解雇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另行安排。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依情节给予必要处分。开处处分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批准(此规定已失效)。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董事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办理(此规定已失效)。职工有特殊情况,依合同规定,通过工会提出辞职,企业应予同意。(4)劳动报酬、劳动保险。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所在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0%至150%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必须按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5)外籍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在雇佣合同中规定。(6)劳动保护。企业必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劳动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7)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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