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华北行政委员会组织与权限等方面的法规。195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试行。共1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在政务院直接领导下,负责中央直属之华北5省、京津2市的政务。华北行政委员会主要职权: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既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决议,视工作需要,颁发决议、命令和指示,并审查其执行;提请政务院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省(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长)、副主席(副市长)、委员及其他同级人员;提请政务院任免华北行政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同级人员,各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同级人员,省属市市长、副市长、委员、专区(盟)专员、副专员;任免华北行政委员会各厅、会、局、院所属处长、副处长,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同级人员,并报请政务院备案;编制华北区的概算或预算并审核华北各省市的预算、决算,报请政务院核准。华北行政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下设办公厅、财政经济计划委员会,民政、公安、财政、贸易、工业、农林水利、文教等局,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主任主持行政委员会工作,秘书长承主任之命,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各厅、委、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公布后,该条例同时废止。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