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折价赔偿? |
释义 | 一、什么是折价赔偿? 折价补偿是指因无效合同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 按照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折价补偿的形式同返还财产一样不是过错责任形式,而是按照实际不能返还的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 还的财产进行折算,予以补偿,是客观归责。它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后果,因而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是返还财产的补偿责任方式,是以返还财产作为其成立的前提的。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二、抵押物折价的内容 如果在抵押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抵押物的归抵押权人所有,则属于流质合同,为法律所禁止。从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基本禁止流质合同。我国法律也禁止流质合同。流质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合同其他部分的内容和抵押权的效力。 债权人通过抵押财产的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应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债权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 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方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应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数额,折价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谓其他人,指的是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包括同一抵押物之上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如果折价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折价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规定即表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以债务届期时抵押物的市价为据,将抵押物折价给债权人,“多退少补”,切实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折价赔偿其实就是根据被损坏的或者不会还给你的东西进行折价,用一定的现金赔偿给你的方式,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什么是折价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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