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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点刑狱司
释义

提点刑狱司

官署名。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宪台”。宋初,地方州县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路一级未设专管司法的监司。一路司法的监督由该路转运使兼掌。太宗淳化二年(991),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监督管理路属州县的司法刑狱及巡察贼盗等治安事务,也有监察该路官吏之责。此后时置时罢。自真宗时起,独立设司,成为常设机构,委派京朝官外出充任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又以武臣任同提点刑狱为副职;其下配置公正廉洁,通晓法律,明习事务的检法官、幹办官等为属僚。所属州县处断的重刑与死刑案件,除申报中央刑部外,也要移送提刑司,称作“送勘”。提刑司每年定期巡察州县在押狱囚,稽查滞案,检举和惩治州县司法官吏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绍圣初,兼管坑冶事。南宋时,提刑司权限更大,州府违式违令,均可弹劾,使之各抵罪。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经总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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