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
释义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司法权管辖范围内,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不允许享有任何非法特权。确立和实行该项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法律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采用外交途径来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问题,符合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有利于开展和保持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和和睦相处。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我国公民一样,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所谓外国人犯罪,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我国领域以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因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而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负有追诉责任的。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应当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是,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1986年9月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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