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友渔 |
释义 | 1899~1992原名张象鼎,字友彝。山西灵石人。1923~1927年在北京国立法政大学法律系学习。1928年任天津汉文泰晤士晚报总编辑、天津特别市政府第三科科长。1930年底留学日本,在东京日本大学社会学系做研究生,研究新闻学。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由日本回国,在北京任《世界日报》总主笔,北平大学法商学院、燕京大学、中国大学、中法大学、民国大学等校教授、系主任。讲授宪法、劳动法、日本问题、国际政治等课。1937年“七·七”事变后,先后任中国共产党山东联络局书记、豫鲁联络局书记,南方局统战委员会成员,香港文委成员,南方文委委员兼秘书长,重庆工委候补委员兼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他还受中国共产党派遣,先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十军团政治部长、国民政府战地党政委员会设计委员,并任《时事新报》和香港《华商报》总主笔,救国会领导成员及该会重庆生活书店总编辑。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国共谈判中共代表团顾问,中共南方局统战委员会政治组负责人,《新华日报》代总编辑、社长、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中共中央后委城工部领导小组成员,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副主席兼秘书长和中共中央华北局秘书长。1949年后,先后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副主任、党组成员、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顾问,兼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副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名誉会长,中国政治学会会长、名誉会长和国际宪法学协会执行委员。他还是第一、二、三、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一、二、三、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早在1954年,他就参加了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1979年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1980年9月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1983年6月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88年改任该委员会顾问,1986年6月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他参加了1982年宪法和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工作。他九十年来除了致力于革命工作外,从未停止和放弃学术研究。他主编过许多学术性刊物,如《世界论坛》、《时代文化》、《文化动向》等。建国前,他就发表过很多锋芒犀利的论文和大批著作,而且涉及领域极广。建国后,他除担任有关领导职务外,精心致力于学术活动,潜心研究。他的著作主要有:《中国宪政论》(生活书店,1943年版)、《法与宪法》(生活书店,1943年版)、《民主与宪政》(生活书店,1943版)、《法学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年版)、《社会主义法制的若干问题》(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宪法论丛》(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友渔社论、通讯、杂文选》(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张友渔新闻学论文选》(新华出版社,1988年版)。主编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世界议会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等书。张友渔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对宪法、基本法的起草倾注了心血,做出了贡献。在学术研究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倡导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他精通法学、政治学、新闻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宪法学方面,他认为: (1)宪政运动是反独裁、反专制、反封建的民主政治运动,是从落后的政治形态走向进步政治形态的一个必经过程。中国的宪政运动,应顾及中国历史的演进和实际的需要,同时也不能不对世界各国的宪政运动有所借鉴。宪法中对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的规定,不是可以不经过斗争而获得的,是在斗争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获得的经验和成果。(2)资产阶级议会民主有着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而社会主义民主则是真实的,但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二者是统一的,不可缺一,不可偏废,它们的一致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3) 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既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要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4)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不能有任何动摇,而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运用法律形式确定四项基本原则,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问题,有些可以在修改宪法中加以解决,有些具体问题只能靠制定具体的法律解决。(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能规定得过细,过多,不能代替法律,不能把宪法变成法律大全,它只能规定得原则一些,才利于它的相对稳定。(6) 我国人民主专政的实质既是无产阶级专政,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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