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票据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商事法规。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分为“总则”、“汇票”、“本票”、“支票”、“附则”5章,共139条。它是以北洋政府的《票据法草案》和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票据法立法原则19条为基础,参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票据法和我国商业习惯而制定的,它确立了“流通证券”制度,规定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保险单、海运中的载货证券、仓库提单,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证券,通过交付或背书就可以相互转让,投入流通,也可以利用这些证券作担保品,向银行要求贷款,从而大大增加了资本的流通量,加重了通货膨胀的危机,既增加了大公司的金融实力,又为大资产阶级提供了投机倒把,谋取暴利的机会。可见国民党政府制定该法是为了方便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及外国垄断资产阶级结算债权债券、收受安全可靠迅速、调剂资金短缺,有利于他们操纵金融市场,谋取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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