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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监狱规则
释义

中华民国监狱规则

(1)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监狱法规。1913年12月1日公布施行。共15章103条。分为总则及分则两部分。第1章“总则”,规定了监狱管理的一般原则。确定“监狱属司法部管辖”,其性质为“监禁被处徒刑及拘役者之所”,将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同监禁已决犯的监狱相区别。规定被监禁者实行分类监禁,徒刑监与拘役监相区别,成年监与幼年监相区分,男监与女监分开。这有利于对被监禁者的管理与改造。第2章至第14章为分则部分,各章标题依次为“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赦免及假释”、“释放”、“死亡”,对各项具体管理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第15章“附则”,规定“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这部监狱规则是以清末制订的《大清监狱律草案》为蓝本修订而成的。是中国政府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监狱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狱政思想。它适用于新式监狱(即所谓模范监狱或改良监狱)。(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即国民党政府)的监狱法规。1928年10月3日公布施行。共14章109条。是以北洋政府的监狱规则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各章标题同北洋政府监狱规则前14章的标题完全一样。原规则第15章标题去掉,但内容仍保留下来。在“卫生及医治”一章中增加了患病者可“保外就医”,在“死亡”一章中明确规定“死刑于监狱内行刑场执行之”。这一规则适用于国民党政府的普通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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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