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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
释义

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

中国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颁布的主要法典之一。有关法院组织原则、职权分工以及审判制度的法规。1932年10月28日公布,193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共15章91条。规定国民党政府的司法实行三级三审制。全国设三级法院。在县、市或合数县市的区域内设地方法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案件和非讼事件。一般采用独任制,案情重大的由推事3人合议审理;在省或特别区设高等法院,管辖所谓内乱、外患及妨害国家的刑事第一审案件和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抗告民事、刑事案件。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审判采用合议制,由推事3人组成合议庭;全国的终审法院是最高法院、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分院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告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非常上诉案件。审判分民事庭和刑事庭,由推事5人或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各庭推事关于法律上的见解与本庭或他庭判决先例有不同时,由院长报司法院院长召集变更判例的会议决定。该法规一方面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强调“司法独立”。一方面为了便于国民党实行法西斯专政,规定了旨在镇压共产党人和其他革命者的秘密审判制度,以及实行由国民党党部插手的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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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