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保护山林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林业法规和刑事法规。1934年2月人民委员会颁布。山林生产占着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但近来各地时常发现乱砍树木甚至放火烧山,这对发展山林生产,有极大妨害。特规定凡违反保护山林条例,任意砍伐树木者,照以下规定处罚:(1)按照树价加倍赔偿该项树木的所有者。(2)砍伐树木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个月以上的强迫劳动。(3)如因砍伐树木而发生严重情形者,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4)各级政府如不负责任随便批准砍伐树木者,依照第(3)项规定处罚之。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