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 |
释义 | 浙江省在联省自治运动时期制定的本省宪法。由省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1921年9月9日公布。共18章158条。主要内容:省议院为省立法机关,每20万人口选有议员1人。省行政长官为省长,由全省选民组织选举会选举产生。省长任期4年,得连选连任1次。省长可以提出解散省议会案交全省选民表决,若半数通过省议会自行解散,否则省长即当辞职。省设省政院,由省政院长、政务员组成。省长兼院长,政务员兼各司司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1次。设省政务会议,作为省政议决机关,省政院院长任议长,议决施政方针、一切政务或各司权限的争议事件。县为地方自治团体,设县议会,由人民直接选举的议员组成。县议会得向省长提出对县知事违法的弹劾,选民可对县议会提出不信任案。特别市亦为自治团体;议会和行政机关由选民公决,省政府认可。市乡为自治团体,受县的监督。省宪法的解释权归省议会、法院、监察院各派1人组成的组织。宪法并对省民的权利义务、省之事权、省议会的职权、省法院、监察院、审计院及立法、财务、教育、实业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1926年1月经修正重新公布,更名为浙江省自治法,共17章184条。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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