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税征收细则》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税收法规。1933年5月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规定各种货物过关(出入革命根据地),无论大商小贩或合作社,无论陆路行船,运货人须将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由何处来,往何处去,及运货商号和买卖发票等项,报告关税处,请求派员检验。除免税品外,均须按照税率表过税,税款由运货人交清发给凭单。否则,不准进口、出口或通过。关税只征一次,凡持有进出口或通过凭单者,经过其他税关不再征税。如不缴税私自过关或绕行避免过税者,查出后货物全部没收,由关税处拍卖归公。如运货人运货报关时以多报少者,照原税额加一倍至五倍处罚。没收货品拍卖款和罚款,得提取1/5至1/2赏给报告人,以资鼓励。各级征税人员,除照税率征收外,不得额外勒索,借故留难。如查有舞弊贪污情事,撤职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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