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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库暂行条例》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库暂行条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财政管理法规。1932年12月27日人民委员会训令颁布,1933年1月1日实施。规定国库是“掌管国家一切款项之收入、保管与支出事宜”。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国库管理局管理,其金库则委托国家银行代理,分为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各级金库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凡国家税收及一切收入之款,概须交纳国库支分金库,无论任何收款机关,不得隐藏不缴,违者以贪污舞弊论罪。各种经费支出,要由各机关编定预算,按级送交财政人民委员部审计处审查后,呈请财政人民委员批准,再交由国库管理局发支票,各金库收到支票后应即照票支款。各机关部队未得到支票者,一律不准向各金库支款。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库款。但款项有余时,财政人民委员得酌提存款交银行生息。国库总金库每日应制作收支日报表和库存表,呈报财政人民委员部,分支金库则须每三至五日分别向上级金库呈报上述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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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