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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条约存案和记录
释义

条约存案和记录filing and recording of treay

条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的存案和记录。按照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只限于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生效后所缔结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但在实际上非会员国也时常向联合国申请登记条约。按照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的《条约登记和公布规则》,如果条约当事国不是联合国会员国,则所使用的名称不是“登记”,而是“存案和记录”。这项规则第10条规定:下列各类条约和国际协定由秘书处存案和记录:(1)联合国或一个或更多专门机构所缔结的;(2)联合国会员国送交的在宪章生效前缔结但未包括在《联合国条约集》之内;(3)非联合国会员国的缔约国所送交的在宪章生效前或生效后所缔结的但未包括在《国联条约集》之内的。这条规定将“存案和记录”适用于非联合国会员国所缔结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以及其他几类的条约或国际协定。这项规定实际上把条约登记的范围扩大了,因为“存案和记录”在实质上与“登记”没有什么不同,都载入登记薄,同样公布在登记条约的《联合国月报》和《联合国条约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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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