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 |
释义 | 中华民国初年的最高立法机关。1913年4月8日在北京开幕。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规定,为立法机关、民意机关、制宪机关,享有弹劾权和同意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员596名,任期3年,期满全部重选;参议员274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两院均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议员互选产生,参议院正副议长任期2年,众议院正副议长任期3年。参议院正副议长为张继(不久改为王家襄)、王正廷;众议院正副议长为汤化龙、陈国祥。会期为4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两院职权原则上平等,议事则分别进行。1913年10月4日,议决先选举总统、后定宪法,并由两院合组之宪法会议制定宣布大总统选举法,于10月6日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次日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本届国会自成立到1924年11月结束,共12年。其间先后两次于1914年1月10日和1917年6月12日分别被大总统袁世凯和黎元洪解散,实际存在时间约4年左右。通过的议案主要有1913年9月27日的议院法、1913年10月4日的大总统选举法、1923年10月4日的修正国会组织法、1923年10月10日的中华民国宪法等,还起草了天坛宪法草案。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